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73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任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陕0528民初737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名下的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238049.5元,期限一年)。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名下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