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曹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73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任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陕0528民初737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名下的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238049.5元,期限一年)。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名下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