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7515号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75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