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县曹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737号
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任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238049.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名下的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财政所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238049.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