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8)第265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用160,000元、利息12,917元;二、承担仲裁费12,08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总对总和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措施完毕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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