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8执保41号
民事审判二庭:
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县某某某人民政府诉讼**一案,2021年2月25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
依据(2021)陕0528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某某某人民政府名下专用账户即户名为富平县某某某财政所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238049.5元,农行账户:265558010********,信用联社账号:2705020101201000051832),冻结期限一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1)陕0528执保41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