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62号
申请人:陕西双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王凯,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双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98650.4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798650.4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8月30日,渭南仲裁委员会将陕西双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渭仲受字第93号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双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8650.4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4513元,由申请人陕西双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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