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2号中清商务大厦2-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14196M。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MA6Y27PLX0。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52101602786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93854.96元及利息(以10393854.9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4202.5元由被执行人华州区华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对上述案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77794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过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向本院缴纳案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另查明,该案所涉标的较大,本院所在地方政府历史债务包袱较重,被执行人华州区水务局经费有限履行缓慢,向区财政申请拨付专项案款资金根本不能有效保证。该申请执行人对涉案债务长期拖欠,情绪偏激,质疑本院工作有地方保护倾向,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提级执行。本院即将该案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交叉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24)陕05执他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由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已移送富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中,故应做案件销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陕0503执671号案件予以销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