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5执352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10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查控、工商、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投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依法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财产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明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书记员 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