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东洲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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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02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延安市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6672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6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已被冻结,公安网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于2008年6月1日登记陕JXXXXX森林人汽车一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税务局无纳税信息。3.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均未到庭。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刘森虎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