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尧祖贵与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小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3048号
申请执行人尧祖贵。
委托代理人***、***,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费水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小保。
尧祖贵与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南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于小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尧祖贵支付货款599382元;溧阳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于小保追偿。案件受理费97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94元,由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小保共同承担9794元,于小保单独承担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小保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曙光花园2幢1-201室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并分配完毕,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尧祖贵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的6月底前及春节前各支付5万元(为防止特殊情况,每期应给予2个月的宽限期),总计支付4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按期支付,否则按全额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发现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