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常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7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旧县工业集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费水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中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均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部分资产该院已在处置中,为方便执行和统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星
代理审判员*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