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严宝祥与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0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严宝祥,江苏太平洋五洲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费水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严宝祥与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严宝祥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严宝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宝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800元减半收取110900元,由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庄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严宝祥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