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409号
原告:史社会,男,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住宅楼。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
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贺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喜林、董文静,(实习),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社会与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史社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社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社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23.5元,实际由原告史社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志斌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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