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民初4366号
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住所地陕**省延安市宝塔区区。
法定代表人:贺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8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文让
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
人民陪审员 乔小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