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民初4366号

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住所地陕**省延安市宝塔区区。

法定代表人:贺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千洋煜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8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文让

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

人民陪审员  乔小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