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执行人*****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号楼*单元**层。
委托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城建筑有限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仲案字(2017)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城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0300元;二、执行费2904.5元,由被执行人*****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城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上述案件款项,并于2018年2月23日主动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将上述案件款项领取完毕。至此,本案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7)第11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