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8324号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政声。
委托代理人李双慧,陈铭,、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房启军。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