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78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牟艳。

被执行人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房启军。

被执行人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卫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8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执行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案件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7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