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475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爱群路同富康工业区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9945。
法定代表人牟艳。
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294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陆港大厦2205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2NFA64。
法定代表人卫星。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3466.2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陕西中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346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