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财保80号
申请人: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0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99。
法定代表人:张友将。
申请人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申请人欠其劳务工程款438042.5元及利息2975.7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2701XXXXXXXX048925账号的存款44101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5元,由申请人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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