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德地利桩基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2民初311号
原告: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花世界3-E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00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A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51599。
法定代表人:张友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原告汉中德地利桩基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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