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410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205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32.5元。
审判长*伟
审判员朱华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6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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