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18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修社,系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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