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9311号
***、**、陈斌、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斌、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6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斌、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依法冻结、划拨的全部案款168913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本人账户,收取被执行人**、陈斌、陕西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执行费243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93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