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616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李许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
被告:***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曲镇八一村公安巷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101247350606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许年、***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