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26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李许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
被告:***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曲镇八一村公安巷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350606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许年、***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转 转
书 记 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