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C—****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7】9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将全部案款90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后本院将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2688号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