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鹿娜,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胡世华
代理审判员 韩 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