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碑民初字第00774号
原告: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下坡杨村3组374号。
被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安科技诉称:被告因个人原因欠其17488.95元,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还清所有欠款。后被告违约不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7488.95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成为原告员工。期间,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举债17488.95元。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称,“本人**因个人原因现欠账务17488.95壹万柒仟肆捌拾捌元。现我保证按如下计划还清欠款,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200元作为还款及司机全年公里补助,2012年年底力争还完。如果不能按上述计划还清欠款,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计划书被告**签名并加盖手印。原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称同意按上述还款计划执行。其后因被告矿工,原告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述还款计划书未能实施。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借据、还款计划等相关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举债,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因无法归还而出具还款计划,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按还款计划执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天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488.95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25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将负担款项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范合瑞
人民陪审员  张 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