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844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兰某某,男,1979年09月05日出生,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保全申请费1945元,由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