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4618号之一
原告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采取了冻结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现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苏B9××**号别克牌商务车以及苏B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案外人陈曦亦提供其名下的50万元定期存单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变更对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措施。
二、查封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苏B9××**号车辆、苏B1××**号车辆。
三、查封陈曦名下的定期存单50万元。
审 判 员 徐良俊
法官助理 顾 玫
书 记 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