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4618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亿杰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良俊
法官助理 顾 玫 书 记 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