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427号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江,榆阳区青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苗娥,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薛社飞,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50岁左右,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华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84794947M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苗娥、薛社飞、***、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社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社飞、***的起诉。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