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677号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
被告: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江。
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龙。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融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