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942号
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张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芳平,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秦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减半负担903.5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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