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3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大厦C幢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8987666T。
法定代表人:张秦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南堡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1MB2920572E。
法定代表人:曹宁,系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2707446.52元及利息(以2587446.5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案件执行费29774元;(2)由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遂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在和解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向申请执行人***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清偿20万元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未按期履行下余标的,申请执行人***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再次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经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8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万元(已履行);(2)2022年10月底前给付130万元;(3)剩余部分在2023年6月底前付清,并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29774元;(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渭华起义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未按该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恢复原执行依据执行,并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03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