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5民初6046号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0836181N。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至信三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8987666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大厦C幢2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秦伟,经理。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富公司)与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而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2438.5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172438.56元从2021年10月27日起按照每日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消防器材,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订购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728000元的消防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被告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承兑汇票不能承兑,而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若甲方支付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换现金,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应金额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承兑汇票不能承兑,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经多方协商无果,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审。
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第一张:出票日期:2020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31日,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票据号码:210479300004020200831714073579;出票人(全称)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宝鸡行政中心支行;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承兑人信息:全称: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2;能否转让:可转让;收票人(全称):***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行号:104793000040,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宝鸡行政中心支行,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8月31日。第二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7日,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票据号码:210479300004020210427910286945;出票人(全称)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宝鸡行政中心支行;票据金额为:壹拾柒万贰仟肆佰叁拾捌元伍角陆分整,承兑人信息:(全称)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2;能否转让:可转让;收票人(全称):***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行号:104793000040,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宝鸡行政中心支行,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4月27日。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消防器材,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接受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完毕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涉案购销合同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本项目货款甲方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若承兑汇票到期乙方不能正常兑换现金,甲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相应金额货款;”本案中,被告德而能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原告的货款,应当在银行兑付成功后,其支付货款的行为才算完毕,由于商业承兑汇票被银行拒付,导致被告德而能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成功,因此,被告德而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货款272438.5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拖延1日收合同总额1‰”,其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依据司法解释酌情予以支持,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算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72438.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2438.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算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72438.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元,财产保全费1882元,合计4575元;由被告***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