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航天意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2191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区火炬路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胡殿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刘卫,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冬,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陕西航天意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航天意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航天意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清燕
审判员 许正芳
审判员 樊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
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的;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