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协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88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协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秀娟
书  记  员   任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