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7465号
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书 记 员  赵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