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3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芳,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80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名下价值33606.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0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4425.46元;财付通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1682.88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于2021年9月1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付通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0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