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082号之一
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龙,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芳,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0元;保全费356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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