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民终12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已被吊销,该执行主体已不存在,故申请人申请的执行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