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07号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路XX幢XX**XX室。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0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606.2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4个。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007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08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