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财保101号 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超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其在被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漩涡支行大楼XXXXXXXX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