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超成。
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汉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1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