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654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村,现住榆林市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2100431。 被告: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址不详。
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诉被告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7元,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虎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