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499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纪委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研究生,陕西省子长县,吴起县医院医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美豆,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231.5元。
审 判 员 李 梅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