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恢5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南段**中惠大厦。
被执行人: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南段**中惠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元、利息1260000元、诉讼费17125.50元及自2017年3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了623237元,其余未自觉履行,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两套房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59884.29元。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利息19400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03执恢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治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