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恢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C栋2**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南段13号中惠大厦。 被执行人: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南段13号中惠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48号(房权证号:1100106024Ⅰ-6_7-20-11104)房屋一套,买受人***以1025795.6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17)陕0103执3009号执行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48号(房权证号:1100106024Ⅰ-6_7-20-11104)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48号(房权证号:1100106024Ⅰ-6_7-20-11104)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410523195710290059)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48号(房权证号:1100106024Ⅰ-6_7-20-11104)房屋一套过户至***(身份证号:410523195710290059)名下。 五、注销**他项权利证书号为2014030359的房屋抵押登记。 六、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