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1604号
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杜晓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陇珍,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40元,减半收取计40270元,由西安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佑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荣
1